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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110)】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2021-06-04 00:00:00

答: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办理指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

1)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协议转让;

2)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对公司持股50%以上,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协议转让,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项不低于5%的限制;

3)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协议转让;

4)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

5)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比照《暂行规则》《办理指引》规定向深交所提出确认申请。

此外,根据《办理指引》和《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违约处置通知》)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深交所提交办理申请:

1)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

2)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

3)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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