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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七十)】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形下需披露业绩预告?

2021-05-27 00:00:00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6.2.2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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