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十九)】关于红利个人所得税(二)
我的股票分多次取得,进行了多次转让,转让股票时的持股期限和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答: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例: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投资者办理了股份转托管、转指定,账户挂失补办、账户合并等日常业务后,如何计算持股期限?
答:投资者在办理上述日常业务后,其持有的股份将连续计算持有期限。
深圳市场的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持有股份,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深圳市场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持有的股份,以“证券账户+托管单元”为单位分别计算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其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合并计算。
例:黄先生(证券账户号码:0000000001)于2012年11月20日通过A交易单元做了4次万科A(证券代码: 000002)交易,分别是买入5000股、卖出3000股,买入9000股,卖出1000股,该交易日股份日终结算完成后,黄先生在A交易单元的万科A(证券代码: 000002)日终净增额为1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