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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十八)】关于红利个人所得税

2019-01-15 09:16:39

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从20131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11之后的,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201311日前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投资者的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小王于2013128-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2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2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2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2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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