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十五)】关于三方回购(四)
三方回购交收失败或违约报备要注意什么?
答:三方回购交易发生交收失败或违约事件的,投资者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中国结算报备。证券公司及其他交易参与人直接通过固收专区报备(使用深交所会员专区证书);经纪客户向其代理证券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后,由其代理证券公司报备。
三方回购各种申报类型的发起、确认模式是怎样的?是否均需要回购双方的确认?
答:初始交易申报、到期续做申报、提前购回申报、换券申报、解除质押申报采用正回购方发起、逆回购方确认的模式;出入库申报、到期购回申报、补券申报采用正回购方发起、无需逆回购方确认的模式。
除出入库申报及初始交易申报外,三方回购还有哪些申报类型?
答:到期购回申报:回购到期日,正回购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相应债券质押的交易申报。
到期续做申报:回购到期日,原合约双方基于原质押券进行续做,形成新三方回购合约的交易申报。
提前购回申报:在三方回购存续期内,经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购回合约,相应的申报为提前购回申报。
换券申报:在三方回购存续期间,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质押券替换,相应的申报为换券申报。
补券申报:在三方回购存续期间,担保品价值不足额达到一定比例时,正回购方需要补足质押券,相应的申报为补券申报。
解除质押申报:三方回购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对违约处理达成一致的,正回购方可申请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交收,相应的申报为解除质押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