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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九)】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2019-01-02 09:07:33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在什么时候举行?应向投资者介绍哪些内容?

答: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6.1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答:根据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6.9条规定: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因本规则13.1.1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3)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则11.3.7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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