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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十一)】关于上市公司(一)

2019-01-02 09:07:33

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多久向股东发出通知?若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提前多久发布通知?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若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请问,该董监高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受定期报告披露窗口期不得买卖相关规定的限制?


答:上市公司董监高控制的企业不得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窗口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根据现行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关联企业虽无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进行申报及公告,但相关方应当规范运作,不得因此变相从事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在何时实施完成制定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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