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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八)】关于减持

2019-01-02 09:07:33

上市公司董事兼董秘在辞任董秘并继续任职董事后,是否需遵守“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答:《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是指上述人员离职后不再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况,因此,董事兼董秘仅辞去董秘职务仍担任董事职务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某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其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已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拟再次进行股票质押,但质押股份数量未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请问,该大股东此次质押股票事项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6月修订)》第11.11.4条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相关股东所持公司5%(单一或累计)以上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等情形时需要及时公告,具体的披露要求请见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中《第36号 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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