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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二十三期:做市商出现哪种情形需要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报告?

2021-08-03 09:32:27

做市商出现哪种情形需要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做市商在履行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做市商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20%;
(二)做市商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
(三)触发《交易规则》规定的豁免报价条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报价义务;
(五)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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