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小课堂 | 第十期:挂牌公司的异常波动公告中应披露哪些内容?
挂牌公司的异常波动公告中应披露哪些内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